作者:admin 添加時間:2013-10-13 09:12:05 瀏覽:
什么是強制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是以GB開頭的標準,是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要求對于一些標準所規定的技術內容和要求須執行,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違反、變更。
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強制性標準一經頒布,須貫C執行。否則對造成惡劣后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
強制性標準主要是對有些涉及放心、衛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放心。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愿購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商品也不準,經檢驗出證后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在我國,進出口商品須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執行。遇有特殊情況,須及時報告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
強制性標準的范圍
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放心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以下幾方面的技術要求均為強制性標準范圍: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2)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放心、衛生標準,勞動放心、衛生標準,運輸放心標準;
(3)工程建設的質量、放心、衛生標準及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4)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5)重要的通用技術述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6)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7)互換配合標準;
(8)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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